释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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断命曰杀,有情曰生。断有情命,是曰杀生。堕胎胎儿死犯杀戒。自杀亦犯杀戒,与杀人罪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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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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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由杀害生命,罪业深重,不堪入道。
二、杀害众生,违背大悲心故。
三、背恩养故,众生皆我过去生中父母故。
四、伤善缘故。后生结冤,不相度故。
五、悉具佛性,应敬不轻,岂可杀害。
六、违背菩萨无畏施故。
七、乖四摄行故。以杀害众生则不得摄化故。
八、杀生夺命,超过盗其所有一切极多极贵之珍宝钱财故。
九、依众生故,乃得成佛,杀生何依。
十、三世诸佛法尔不杀生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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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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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人道应具恻隐之心,菩萨万行,以大悲为本,为存人道及万行之本,先需戒杀。
二、有情所重,莫过性命,为救物命,先制杀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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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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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五缘成犯。
一、 是众生。
二、 众生想。
三、 起杀心。
四、兴方便。
五、命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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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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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逆罪、重罪、轻罪之分:
一、杀父母、和尚、阿阇黎、阿罗汉为逆罪。
二、杀人为重罪。
三、杀畜生为轻罪。
又就
一、能杀心(痴重、嗔贪次之。)
二、所杀生。
三、所用杀法。
罪报轻重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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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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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缘有三:
一、为救多数之人。
二、为救三乘圣贤,以慈悲心杀害凶徒,宁自犯戒堕入地狱,而不令此恶人犯五逆罪。
三、狂乱心(即严重之精神病)见火而捉如金无异,见粪而捉,如栴檀无异,乃名为狂。较此轻者仍为非狂,犯戒则得重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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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〈犯〉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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杀生
一、堕三恶道。
二、若生人中,多病短命。
三、所感外物,皆少光泽,不久住故。
四、心常怀毒,世世不绝。
五、心怀恐怖。
六、恶梦。
七、众生憎恶。
八、命终之时,狂怖恶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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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〈持〉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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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杀
一、戒杀即维修无畏施。
二、慈心增上,烦恼减少。
三、断灭嗔心,蠲除热恼。
四、少病、长命。
五、众生亲近,鬼神守护。
六、常无恶梦,寝觉快乐。
七、解除怨结,广结善缘。
八、无恶道怖,命终生天。
九、于未来世,富贵自在。
十、受持五戒,若念佛发愿,则必往生净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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